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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7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业的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不出任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由公安章程规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外确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董事会上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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