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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五)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确定享有表决权票数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股份合作企业终止后依法取得该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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