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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应当自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30日内,召开由股份持有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关于筹办股份合作企业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和合作合同;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核定股份合作企业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费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自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置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认购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由企业签发股权证。股权证正联由股份合作企业托管,副联由股东持有。股东凭股权证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个人认购的股份可以抵押、继承,也可以依照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但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份不得转让、抵押、继承。
  法人股的转让,按本省法人股转让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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