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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二)将部分集体财产折股后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作为参加企业分红的依据;
  (三)吸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资入股;
  (四)吸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  
  第十九条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将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给原企业职工认购,职工认购股份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二)未出售的部分以国家股形式投资本企业;
  (三)增资扩股,由原企业职工购买新增加的股份;
  (四)吸纳原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
  出售国有资产股份回收的资金为国有资产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将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折成股份,将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给原企业职工认购;
  (二)所折成的股份部分出售的,未出售部分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形式投资到股份合作企业;
  (三)增资扩股,由原企业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新增加的股份;
  (四)吸纳原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股份。
  原企业中国家所有的资产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折股后原企业职工可以按面值认购股份;企业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按面值或者溢价认购股份。
  第二十二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总体方案;
  (二)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净值;
  (三)起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四)其他有关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事项。
  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成立筹备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章程。
  需约定有关合作事项的,合作各方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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