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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农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场应当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强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第二十三条 农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正确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省农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场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考核制度,对农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根据农场的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情况,决定对农场的经营者给予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农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垦区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农垦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属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农场主管部门召集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场的社会秩序,帮助农场发展经济和其他社会性事业,并且监督其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十条 农场应当加强同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乡(镇)和各族群众的团结,打破行业、地区和部门的界限,搞好经济联合和科学技术协作,推广先进生产技术,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农场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益事业,应当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共事业,也应当为农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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