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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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