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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失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送经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财税机关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资产负债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应当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章 转让出资和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十五条 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股东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十六条 股东转让出资时,应变列股东名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该转让不得对抗公司。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得公开募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的份额可在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确定或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九条 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第五十条 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五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十一条 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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