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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失效]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一至二名执行董事的,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经理,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经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受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所在企业受破产清算未逾三年的;
  (四)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董事、经理不得损害所任职公司利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者一至二名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
  监事由股东会从股东、公司职工以及最大债权人、财会专业人员中选任。
  公司经理及财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依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
  (六)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对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应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财务和会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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