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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失效]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批准股东出资的转让;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通过公司章程、产生公司组织机构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四)解散公司。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由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决议方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记录簿,记明每次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讨论和决议事项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各股东或其代理人签名。会议记录和签名簿的影印件盖公司印章,并由主持人签名,于会后七日内分送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应设一至二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决定对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的提议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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