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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失效]

  (七)制发公民义务献血凭证;
  (八)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市献血办公室是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管理机构。
  各级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区(县)的规划和计划;
  (二)安排、指导、监督检查本区(县)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三)负责本区(县)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
  (四)协助市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五)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本区(县)内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献血公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民进行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二)制定本单位、本地区的献血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献血组织工作,完成献血任务;
  (四)协助市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专业采供血机构,其职责是遵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障献血公民的健康,保证医疗用血和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的职责是:
  (一)根据病人病情,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
  (二)执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三)配合市献血办公室做好献血宣传教育和用血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三条 二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二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各类高等院校和高中后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外地驻乌公民的献血工作由其所在居住地区组织负责;
  (四)驻乌部队现役军人的献血计划,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部队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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