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道、省道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大型立交桥;
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
(二)生命线工程
1、规划容量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220KV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2、大中型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区内或者上游的挡水坝;
3、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
4、城市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的主体工程;
5、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三)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2、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贮存设施等工程。
(四)其他重要工程
1、单体工程建设费大于一亿元的各类工矿企业的工程建设厂址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高度≥80M)建筑工程和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跨度较大、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第七条 下列地区的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建工程;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的大型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区外单位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应当经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自治区内特别重大或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核,其审核结论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审定。
(二)自治区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核,其审核结论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自治区或者区、州、市地震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