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为获国家发明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四)获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五)获得过3项以上专利,且推广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
  (六)获得过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
  第五条 “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的申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法人,通过实施专利技术,使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成立“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科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专利局、自治区发明协会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专利局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聘请各行业、各学科的专家成立“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实行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所在单位或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九条 “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和颁发。
  第十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奖设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给予如下奖励:
  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的奖金由自治区专利局划拨,“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金由企业参照“优秀发明创造者”的奖励办法,从实施专利技术所获净利润中提取。该奖金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及其荣誉称号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