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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199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3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第二次修正)
(1988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法规、决议、决定既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也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二、对提请任免的人选和通过的法规、决议草案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表决以后,全体组成人员均应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四、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自治区直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分院检察长逐一表决。对其他人选,如无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合并表决;如对其中个别人选有不同意见时,可就此人选进行单独表决。
  五、提请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原提请人可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依法第二次提请审议或重新提出人选。
  六、采用无记名选票投票方式表决人事任免,应当设2名监票人。监票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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