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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8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93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米吉提·库尔班《关于设立准东油田人民检察院的提案》,同意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准东油田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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