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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地质矿产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统一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兵团管理地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管理工作。兵团开发、利用的保护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兵团的水行政执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兵团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和人民政府授权的水事纠纷的处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按流域或者区域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组织征收水资源费;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归口管理农牧区水利及乡、镇供水;
  (五)负责防汛抗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渔业、水文工作;
  (六)对以防洪、灌溉、供水等为主的水力发电和农村水电进行管理;
  (七)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
  (八)负责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管理和保护;
  (九)负责引进、推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政水资源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本辖区的水事监督管理职权。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州、市、地区的河流或界河,州、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县(市)的河流或界河派出河流流域管理机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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