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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7〕55号 1997年6月15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水泥市场的管理,加快全区散装水泥的发展,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等六部、委、局《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内贸散联字〔1997〕第7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散装办),对全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各地、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散装办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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