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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七)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八)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纳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招聘、录用职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逐步改善职工生产福利和劳动条件,丰富文化生活,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科学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负责人在确定经营管理制度、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本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按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依法产生,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乡镇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享有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安全卫生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检举违法乱纪行为和抵制不良现象。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保守企业的生产经营秘密,维护企业信誉;
  (四)爱护企业财产和设备;
  (五)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与扶持下列乡镇企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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