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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对抵制其限制公平竞争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四)其他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实施以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利益为目的下列联合行为:
  (一)划定商品市场;
  (二)拒绝销售或者收购;
  (三)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四)串通联合抬价或者压价。
  第二十四条 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提高效益而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共同开发商品交易市场的;
  (二)为促进生产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
  (三)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技术落后、生产明显过剩而采取共同行为的;
  (四)为促进出口,联合开发,相互约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
  (五)为提高贸易效益,就商品进口采取共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置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处理。监督检查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指定查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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