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7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8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经营、使用向社会放开的通信业务和受委托经营通信业务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业务,包括邮政业务、电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一)邮政业务是指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书信、文件、报刊等实物,经过邮政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二)电信业务是指通过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三)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通信业务相关的专用物品及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通信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 自治区邮电行政主管部门是通信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区通信市场,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自治区通信市场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