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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第八条 学生不得进入电子游戏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酗酒、赌博活动。
  学校应对学生加强禁毒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加强安全保卫,落实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食堂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影响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的行为:
  (一)在教学区内取土、开渠灌溉、堆放物品;
  (二)向学校及校园围墙、棚栏周围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三)在学校附近制造、播放超过50分贝的噪声;
  (四)在学校门前及两侧30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摆摊设点、设置垃圾斗(桶);
  (五)在学校门前及两侧200米以内经营电子旅游、台球,开设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馆;
  (六)在教学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七)在教学区内训练及练习驾驶技术;
  (八)在教学区内进行商品营销。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宗教活动;
  (二)封建迷信活动;
  (三)酗酒、赌博;
  (四)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十三条 严禁堵截、威逼、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劫学生财物。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入教学区。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及其它教学场所内吸烟。
  第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停课,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向中小学生推销各类练习、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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