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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市、区(县)应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
  街道、乡镇应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人员。
  居民(家属)、村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行政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地区、本机关、团体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首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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