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牲畜饮水,水费按羊每只每年2元、猪每头每年4元、大牲畜每头(匹)每年8元计收。
第十条 我省新建各类水利工程,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就应把供水成本作为水利工程立项和财务分析的内容,核定该工程的供水成本价格。其成本水价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供水成本计收;成本水价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核定该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标准。
第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流域性调蓄水库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受益的用水单位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调水协议,实行有偿调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协议调水。
第三章 水费计收管理
第十二条 农牧业水费计收标准,按水利工程管理隶属关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测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或州(地、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地区的计收标准,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域的,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同一水费计收标准。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全省各类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状况、水费收取率综合评定,分类指导,作出农牧业水费分步到位的实施安排,督促各地区逐步按供水成本收费。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按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或减免农牧业水费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工业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收费,量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建造和管理;农牧业灌溉、渔业用水实行按方计收水费的,量水设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造和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按方计量收费。仍实行按亩收费的,水管单位应指导用水户改进灌溉方式,节约用水;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加倍征收超额水费。
第十六条 农牧业水费计收采用以下办法;
(一)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
(二)用水户事先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预购水票或年初预交、秋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