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宣布失效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田成平
1996年4月16日
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前款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各类蓄、引、提等水利供水工程。
第三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计收,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定编人员工资福利、运行管理、动力燃料消耗、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我省水利工程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和调整。
工业水费按供水成本核定,执行全省统一计收标准。
农牧业水费,已建的水利工程实行分步到位,逐步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工程折旧费不计入供水成本;新建的水利工程,按供水成本核定计收水费。
农牧业水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核定的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本地区的计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