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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商品因质量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货的,经营者必须按原价格退还货款。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有关费用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医疗费,按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误工费: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实际误工天数(包括节假日)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受害者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按照年平均生活费5至15倍计算;
  (六)残疾赔偿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或程度,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至10倍计算;
  (七)丧葬费:参照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费:按照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对不满18周岁的,按照扶养到18周岁计算;对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视具体情况按照扶养所需费用计算。
  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前款所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农牧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合格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或服务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供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营业执照持有人将营业执照转借他人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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