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地、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上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上访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逐级上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问题。由所在地主管机关或单位按照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受理并予以处理,对处理不服时,可持受理机关或单位的处理决定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单位反映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检举揭发、重要批评建议、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属于诉讼、仲裁、复议的案件,由司法、仲裁、复议机关按法定程序受理。
  第五条 上访人逐级上访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受理机关或单位办理上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上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上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处理;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认真处理,就地解决;
  (四)尊重上级上访受理机关的复查意见。
  第七条 上访受理机关办理上访事项,均须填写《群众上访事项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作为上访受理机关处理上访事项的文书及上访者不服处理决定,请求上一级受理机关复查的凭证。
  第八条 上访受理机关办理上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疑难上访事项,应在9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访人及时说明情况,提出办结期限。上访事项办结后均应填写《处理决定书》并答复上访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