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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
 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6年4月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青海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贮运、防疫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为羊、牛、猪、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和其他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血液、乳汁、脏器、骨、角、蹄、皮张、毛绒、翎羽、精液、胚胎、种蛋及其他饲养的动物产品。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牛瘟、牛肺疫、鸡瘟(A型流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衣原体病、狂犬病、结核病、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喘气病)、猪丹毒、马传染性贫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羔羊痢疾、羊痘、羊链球菌病、羊梭菌病、传染性口膜炎、鼻疽、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肉毒梭菌病、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雏鸡白痢。
  三类: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反刍动物绦虫病、棘球蚴病、疥癣、虱、蚤、蜱、蝇蛆病、球虫病、牛羊线虫病、吸虫病。
  第五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研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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