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11月1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9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工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二)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