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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减轻农牧民负担问题,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及时颁发了《青海省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公布取消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39个项目,受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但是,我省农村牧区一些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仍较普遍,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加之农用生产资料涨价过猛,农牧民合同外的社会负担过重,挫伤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精神,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牧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把农牧民的过重负担减下来。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减轻农牧民负担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农牧民利益,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同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认识,把保护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认真清理,狠抓落实。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要对照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项目,逐条落实。凡属中办、国办和省政府规定取消、纠正和暂缓执行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州、地(市)、县(区)出台的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应尽快按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今后,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收费、集资项目,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省财政、计划、物价和农牧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有关农牧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农牧民可以拒交,可以向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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