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搞好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绿化开发正常进行,保持林木植被繁盛和绿化设施完好,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各承包单位的绿化开发工程项目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经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审批。
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工程竣工后参加验收。
第十九条 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由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统筹安排绿化和农业用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林业分局负责两山绿化区的林木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两山绿化开发区属封山护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开垦、放牧、砍伐树木、毁坏草皮、猎捕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两山游览区、封山护林区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不准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设施,并经常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两山前山范围严禁挖砂、采石、取土。在两山后山范围挖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开采许可证,在划定地段开采。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化开发管理两山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承包单位无故不完成承包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取绿化费外,并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承包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