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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日)废止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2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绿化兰州南北两山,保护绿化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南北两山是:兰州市城区范围内南北两面的荒山(以下简称两山),南山东起大青山、西至芦草山,北山东起杨家湾、西至红山嘴。
  根据绿化发展情况,需要延伸两山绿化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两山绿化开发坚持单位承包、以绿化为主、综合利用的方针。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可以在承包地内建立绿化经济林、副食生产和游览基地。承包区的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长期不变。
  第四条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开发和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等近郊四区人民政府按统一规划,组织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乡村,分片、分段承包荒山,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基地。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两山绿化开发列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两山绿化总体规划,加强绿化开发和管理。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制定本区的规划。各承包单位,按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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