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布局,放手发展多种经济
成份,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体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建基础设施,设立办事或科研机构,开展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投资方式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可以根据各自意愿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下列投资形式:
1、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拥有的独资经营企业和国内投资者拥有的独资经营企业;
2、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投资的内联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制,兼并、购买、租赁、参股和托管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4、对现有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6、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等;
7、举办股份制企业,以品牌、专利、技术入股合办企业;
8、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9、购置房地产;
10、经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兴办企业:
1、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以现金投入;
2、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以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料和其它物料作价出资;
3、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其它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三、投资导向
第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兴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中鼓励发展的任何产业项目。各开发区特别鼓励投资兴办如下经济技术和重点产业:
(一)农业经济技术综合开发
1、建设经营农业经济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经营农业产业化示范区;
2、建设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对口支援协作项目;
3、建设经营节水技术基地和“两高一优”农业基地;
4、建设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基地;
5、建设经营农副产品收购、营销网点。
(二)基础设施建设
1、土地成片开发及配套设施;
2、建设经营供排水、煤气和热力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