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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1997年5月14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5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1997年6月25日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镇,是指分布在省内农村的所有自然村和集镇。自然村是指村民居住和生产的聚集点。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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