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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8日)废止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7号)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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