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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应当协同主办单位制订安全保卫方案;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重点预防和查禁下列问题:
  (一)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二)吸毒、贩毒;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打架斗殴、侮辱妇女、寻衅滋事;
  (七)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八)非法携带、出售、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以色情方式服务、招徕、陪随顾客;
  (十)使用音响器材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周围居民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制止;
  (十一)限员的场所超员经营;
  (十二)倒卖车票、机票、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或者其他票证;
  (十三)污损文物、古迹及雕塑等公共设施;
  (十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主要治安职责是:
  (一)及时查处公共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处治治安灾害事故,对公共场所及其周围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二)督促公共场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指导对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的审查、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治安职责;
  (四)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必须出示《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禁止任何人以检查为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治安管理检查证须由公安人员专人专用,一人一证,不得转借或超越管辖区段使用;不得委托或聘用非公安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的主要治安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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