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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能源、矿产、科技等生产建设的物资。
  第三条 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者及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充分行使经营权,依法经营。经营者的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生产资料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省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和市场登记手续。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的审批、登记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开办生产资料期货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应当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章程、组织服务机构和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负责市场日常工作管理和设施维护;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环保、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必要的器材、设备,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
  (三)为市场经营者提供通讯、信息、人员培训、仓储、搬运、食宿等相关设施和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四)应承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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