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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生产资料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和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指有若干个经营者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生产资料的各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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