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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修改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8号)


  《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娱乐市场包括:
  (一)营业性的演出和演出经纪活动;
  (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及场所;
  (三)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和培训;
  (四)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五)美术品的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场所。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做好宏观调控;负责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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