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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灌溉、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以乡(镇),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水利工程设施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凡有条件的,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理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加强经营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节约用水,保证合理灌溉,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对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定水费标准,严格审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积极发展综合经营,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增加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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