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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条 努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积极开展白内障复明、儿麻后遗证矫治、聋儿语训以及低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网、城乡医疗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二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地区)建立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
  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共同组派专家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研究或者生产假肢、轮椅、盲杖、助听器等各种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辅助器具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在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州、地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维修服务点,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章 教育文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坚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计划,安排并落实特殊教育经费,积极推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兴办特殊教育班,创办特殊教育学校,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减免杂费。
  第十六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学校录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举办残疾人职业培训班。教育部门要在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并在专业适宜、条件具备的职业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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