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甘肃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经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由县级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家庭、个人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