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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

  (一)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提供、使用情况;
  (五)统计资料保密情况;
  (六)对单位和公民检举、揭发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第九条 统计检查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任命,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给《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统计检查证》,调离岗位时应交加《统计检查证》。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有权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统计检查应予以支持,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岗位资料证书制度。现有的统计人员中不具备统计岗位资料的,应当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统计岗位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可同时上报,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上一级统计机构核定。
  第十二条 统计资料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统计资料实行统计保管,专人负责。
  提供报送统计资料,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人签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一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者公布。统计资料的提供或者公布,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制度。
  对个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严禁滥发报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的制发程序:
  (一)地方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制发;重大项目的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乡、镇(街道)的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发。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由部门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跨系统的统计调查表,由负责调查的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调查资料,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确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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