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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31日甘肃省七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通过合法经营和公平交易,促进技术商品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流通和转化的各种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国际技术贸易等活动。
  第五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政策激励、扶植开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知识产权;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技术贸易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地进行。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产量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改善设施设备性能、改进产品包装、保护环境、提高人口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不同开发程度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统一领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域技术市场的活动。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全省技术市场网络,促进和管理、监督技术贸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生产与信息交流;
  (三)审批技术贸易经营机构;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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