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按规定向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统计报表。填报数据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个人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开采中发现文物古迹的,要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其它矿山企业和个体,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回原定采矿区、责令停止勘查或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或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勘查或未经注册勘查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更换采矿许可证采矿的;
  (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或在禁采地区采矿的;
  (四)买卖、出租、转让、抵押勘查权或采矿权的;
  (五)伪造、涂改或擅自印制勘查、采矿许可证的;
  (六)采取掠夺性或落后的开采方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七)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重大损失的;
  (八)擅自移动、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偷漏、拒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可处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交的,按日加征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的,追交补偿费和滞纳金,并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阻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