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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993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7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综合利用,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勘查权和采矿权。
  勘查单位取得的勘查权和矿山企业、个体取得的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抵押。
  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鼓励、指导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指导、帮助和监督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七条 建立本市地质勘查基金。
  地质勘查基金从市财政、市基本建设前期费用和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划拨。
  地质勘查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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