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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国土调查分为综合调查和专项调查。
  综合调查是以区域综合开发整治为目的,由多部门、多学科联合进行的对某一地域的国土资源、环境状况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调查。综合调查方案由国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调查是以开发利用某项国土资源或治理某方面环境为目的而进行的调查。专项调查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的内容、区域范围、方法步骤、经费预算和提交的成果。
  第九条 国土调查成果由实施调查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定,报同级国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国土调查重大成果,由市国土主管部门认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土资源数据库及应用系统由国土主管部门管理,国土信息应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十一条 国土调查成果及数据库应用系统对社会实行有偿服务。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权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国土规划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应依据上级行政区域国土规划,结合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其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等条件制定。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布局;
  (六)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
  (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
  (八)环境综合整治;
  (九)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
  (十)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国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市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地区的国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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