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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
  (二)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四)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五)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持股会名称;
  (三)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股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九)公司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对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二)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的规定;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职工均为职工持股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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