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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7年6月19日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是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和各类大众性文体、商贸等活动提供约定的安全保卫服务的专门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地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聘用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各类安全器材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通过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与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或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因违反合同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侵害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由省或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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