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各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编制。
地市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地市和县(区)国家行政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地市人事部门拟订,报省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地市人事部门报省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正式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缺员数和拟增员数;
(二)拟录用职位、专业名称、人数及所需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由省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省人事部门审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四章 报考资格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地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除应属大学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外,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七)符合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