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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7年6月7日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以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事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分级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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