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拟在暂住地居住10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3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疗养、寄读等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在居民家中暂住的,只申报暂住登记,不需要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应有固定住所,申报登记时,应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属已婚育龄公民的,还应提交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招用暂住人员的,由招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偕同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也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扣押暂住证。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九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暂住人口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离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在本市(区)、县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和新暂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的市(区)、县,到其他市(区)、县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暂住证。
第十条 在暂住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暂住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发给暂住户口簿;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可申请常住户口。
持暂住户口簿的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